工会制度
工会制度
沈阳师范大学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25年11月9日经校第四届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会经费收支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辽宁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遵循遵纪守法、经费独立、预算管理、服务职工、勤俭节约、民主管理的原则,确保经费使用规范、安全、有效。
第三条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服务教职工和开展工会活动。经费收支情况应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上级和同级经费审查委员会监督。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工会及各分工会。
第二章 工会经费收入
第五条 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
(一)会费收入:会员按月缴纳的会费,标准为本人工资收入的5‰;
(二)拨缴经费收入:学校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拨缴经费中按规定比例留成部分;
(三)上级补助收入: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学校按规定给予工会的经费补助;
(五)其他收入:包括资产盘盈、处置收入、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六条 收入管理要求:
(一)按规定比例及时、足额收取会费与拨缴经费;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工会经费,不得设置“账外账”“小金库”;
(三)行政补助应专款专用,不得将无关经费纳入工会账户,不得将行政列支费用转为工会支出。
第三章 工会经费支出
第七条 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教职工活动支出、职工服务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八条 教职工活动支出。指工会组织开展教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疗休养、会员活动及福利保障等发生的支出。
(一)教职工教育支出。用于工会开展的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教职工技能培训所需开支,包括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授课酬金等;用于工会开展的教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教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
授课酬金支付标准可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也可参照下列标准: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不超过1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每学时不超过1000元;副高级技术职称每学时不超过500元;中级及以下技术职称每学时不超过300元。讲课费按实际学时计算,每半天不超过4学时。
对优秀学员的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奖励人数控制在学员总数的20%以内,奖励金额每人不超过300元。
(二)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教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租金;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
教职工文体活动所需服装,除高档、特殊服装采用租赁方式外,确需为参赛者购置的,可按年人均不超过800元标准购置(含服装、鞋帽、配饰等),两年内不得重复购置。
文体活动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设置奖项的,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个人项目最高奖品或奖金不超过1000元,团体项目人均不超过500元。不设置奖项的集体活动,可为参加人员发放人均不超过100元的纪念品,每年不超过2次。
经批准到外地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文体活动,如上级工会不承担相关费用,可按学校差旅费标准报销。
举办文体活动(比赛)期间聘请主持人、裁判员、评委、教练等工作人员的劳务费支付标准:主持人、裁判员、评委、教练每半天不超过300元;其他工作人员每半天不超过100元。工会工作人员不得领取劳务费。
举办文体活动期间,可对因参加活动而误餐的工会干部和会员给予伙食补助,每餐人均不超过50元,每日不超过100元。
(三)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知识竞赛、演讲比赛等奖励标准参照文体活动奖励标准执行。
(四)教职工疗休养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和开展的劳动模范和先进教职工疗休养活动的公杂费等补助。疗休养地点应为工会系统自有或挂牌疗休养院所,也可选择省总工会指定的院所。
(五)会员活动支出。用于组织观影、文艺演出、春游秋游,公园年票等。
工会可用会员会费组织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开展春游秋游,购买公园年票;会费不足部分可用工会经费弥补,弥补金额不超过当年会费收入的4倍。春游秋游每年不超过4次,单次往返不超过2天1晚,可跨区域开展,不得前往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可开支城市间交通费、租车费、住宿费、伙食费、景区门票、活动用品费,不得开支导游费。因工作安排不能统一组织观看电影的,可发放实名签收的电影券,年人均不超过300元。
(六)福利性支出。用于组织重大节日(传统节日)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特殊困难慰问等。
工会逢年过节可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每位会员年度总额不超过1000元。限于国家法定节日(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和经省级以上政府批准的少数民族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或职工必需的生活用品,可采取实名发放,方式为实物或指定地点限时领取的提货凭证,不得发放现金、购物卡、代金券。
会员生日慰问标准不超过300元,可发放实物或指定蛋糕店蛋糕券。由校工会统一采购,各分工会组织发放。
结婚慰问品不超过500元;符合政策的生育慰问品不超过600元。由会员凭结婚证、出生证明等材料到校工会办理。
退休离岗慰问品不超过600元。由会员凭退休证明到校工会办理。
生病住院慰问:因25类重大疾病住院的可给予不超过1000元慰问金,其他疾病住院的可给予不超过500元慰问金。由分工会凭会员住院手续、病历等材料到校工会办理。
会员去世,可给予不超过2000元慰问金;会员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去世,可给予不超过1000元慰问金,可同时赠送不超过300元的实物。由分工会凭相关证明材料到校工会办理。
工会组织节日慰问、生日慰问等活动时,应履行必要采购程序,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脱贫地区产品。
(七)其他活动支出。用于未列明的其他工会活动支出。
第九条 职工服务支出。指工会服务和开展教职工劳动和技能竞赛、职工创新、建家、职工书屋、职工互助保障等工作发生的支出。
(一)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指工会组织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前发生的集训材料费,竞赛中发生的场租、设备租赁、资料费、交通费、工种补助、聘请裁判、专家等支出。
(二)职工创新活动支出。指工会开展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职工创新项目活动的补助支出。
(三)建家活动支出。指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方面的支出,主要用于表彰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工会之友等制作奖牌、证书、绶带等支出。
(四)职工书屋活动支出。指工会为建设职工书屋发生的图书购置及维护等支出。
(五)其他服务支出。指工会组织开展教职工普惠制服务、心理咨询、互助保障等其他服务支出。
第十条 维权支出。指工会用于维护教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劳动关系协调支出、劳动保护支出、法律援助支出、困难职工帮扶支出、送温暖支出和其他维权支出。
(一)劳动关系协调支出。用于工会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单位、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队伍建设、开展劳动合同咨询、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印制与推广等支出。
(二)劳动保护支出。用于工会开展群众性安全工作和职业病防治、加强群众安全监督检查员队伍建设等以促进安全健康、保护教职工生命安全的支出。
(三)法律援助支出。用于工会向教职工开展法治宣传、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支出。
(四)困难教职工帮扶支出。用于工会对困难教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支出。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时,工会可给予一定金额慰问。
(五)送温暖支出。用于工会开展春送岗位、夏送清凉、金秋助学和送温暖等活动支出。高温、寒冷等极端天气可开展一线教职工慰问,购买防暑降温、防寒保暖用品,年人均不超过100元。
(六)其他维权支出。用于工会补助教职工、疫情防控等其他维权支出。
第十一条 业务支出。指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培训费、会议费、专项业务费和其他业务支出。
(一)培训支出。用于工会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按学校行政或同级财政部门制定的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
(二)会议支出。用于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委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按学校行政或同级财政部门制定的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
(三)专项业务支出。用于工会开展组织建设、专题调研、专项工作等支出。
(四)其他业务支出。用于发放兼职工会干部补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企编制内的工会干部不得发放兼职补贴)和专职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补贴;用于经上级批准评选表彰的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奖励支出;用于工会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用于工会支付代理记账、中介机构审计等购买服务支出。
工会经批准可开展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工作,奖励比例控制在20%以内,每人每次奖金或奖品不超过300元。
第十二条 资本性支出。指工会从事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发生的支出。
(一)房屋建筑物购建。指工会购买、自建办公用房、仓库、食堂等建筑物(含附属设施)的支出。
(二)办公设备购置。指工会购置纳入固定资产核算范围的办公家具和办公设备的支出。
(三)专用设备购置。指工会购置具有专门用途、纳入固定资产核算范围的各类专用设备支出。
(四)交通工具购置。指工会购置各类交通工具的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等)。
(五)大型修缮。指工会各类房屋建筑物、设备等的大型修缮支出。
(六)信息网络购建。指工会信息网络方面的支出,如计算机硬件和软件的购置、开发、应用支出。购建的计算机硬件、软件等不符合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确认标准的,不在此科目核算。
(七)其他资本性支出。指工会其他资本性支出,如购置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除信息网络以外的无形资产、符合条件的长期待摊费用等支出。
第十三条 其他支出。指工会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包括: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赞助等。
第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有关规定,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学校承担;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由学校行政提供。
第四章 全流程管控
第十五条 工会主席对会计工作及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预算管理,依法编制年度预算,履行审查审批程序后报上一级工会备案。预算年度内原则上调整一次,严禁无预算、超预算支出。
第十七条 工会应积极组织收入,合理安排支出,规范会计核算,定期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年度财务决算报上级工会备案。
第十八条 规范财务报销、资产管理和资金使用。经费支出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收支须集体研究决定。活动开展须有方案和通知;奖励、补助、慰问发放应手续齐全、实名签收;报销票据应明细完整;用餐需附用餐名单及事由,经办、审核、审批签字齐全。
第十九条 会费管理:
(一)分工会收齐会费后统一上交校工会,校工会开具收据;
(二)会费用于分工会组织活动,当年使用完毕,不足部分可申请工会经费适当弥补;
(三)会费使用应服务多数教职工,提高参与度;
(四)分工会主席为验收人,使用情况应公开透明,每年向会员报告经费受用情况。
第二十条 科学设置会计机构,合理配备人员,真实、完整、准确、及时核算和报告工会经费收支。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校工会应加强对本级和分工会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定期向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加强内部会计监督与审计监督,配合国家审计。审计内容涵盖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及资产安全完整性。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九不准”:
(一)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
(二)不准滥发奖金、津贴、补贴、福利及组织公款旅游;
(三)不准用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四)不准设立“小金库”;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行政账户;
(六)不准截留、挪用、套取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于非法集资或提供担保;
(八)不准报销与工会无关的费用;
(九)不准购买违禁物品或前往禁止区域活动。
第二十四条 对违规行为视情节整改、追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所述酬金、奖励等均为税后标准,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六条 各项支出不得超过本细则规定的最高限额。支出标准在符合上级政策前提下,可结合学校实际,依照规定程序要求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沈阳师范大学职工集体福利支出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1月颁发)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黄河北大街253号 11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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